2006年12月9日星期六

秦中飞的自由,所有人的自由

如果一个人不需要服从任何人,只服从法律,那么,他就是自由的。 
——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

秦中飞,重庆市彭水县教委人事科科员,一名爱好舞文弄墨的瘦弱文人,一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普通公民,8月15日,在闲暇之余,用手机编发了一首词《泌园春•彭水》,内容为该县几个轰动的社会事件。他万万没想到,半个月后,警察找上门来,这条让自己小有得意的短信竟招来牢狱之灾——彭水县公安局以涉嫌“诽谤罪”把他送进看守所关押了一个月,检察院认定秦中飞诽谤了县委书记和县长。(10月19日《南方都市报》)

附秦中水写的短信《沁园春•彭水》:马儿跑远,伟哥滋阴,华仔脓胞。看今日彭水,满眼瘴气,官民冲突,不可开交。城建打人,公安辱尸,竟向百姓放空炮。更哪堪,痛移民难移,徒增苦恼。官场月黑风高,抓人权财权有绝招。叹白云中学,空中楼阁,生源痛失,老师外跑。虎口宾馆,竟落虎口,留得沙沱彩虹桥。俱往矣,当痛定思痛,不要骚搞。

也许是巧合。这一天,是先生去世70周年的日子。也是这一天,几乎全国所有媒体都在显要位置,全文或摘要刊登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
在相关的报道中我们得知警察搜查了秦的办公室的书籍、电脑等,并没收了秦的手机及QQ号,随后又将他带到了公安局国安大队,并以涉嫌“诽谤罪”刑事拘留,关押在看守所。据报道,公安机关还传讯了接收短信的10多个人,以及这些短信的二次甚至三次传播和接收者,“至少有40多人受到牵连”。

根据我国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毁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显然,诽谤罪这类罪行不但“告诉的才处理”,而且属于“刑事自诉”的范畴,即法定的告诉人只有直接向人民法院报告举证并案情,并要求对侵害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法院才受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0、第171条规定,自诉人负有证明责任;自诉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控诉时,必须提供证据;被告人不负证明责任。也就是说,若要证明秦中飞犯有“诽谤罪”,负有当然举证责任的是县委书记蓝庆华、县长周伟。然而,在“彭水短信案”中,我们可以清晰地发现,彭水县现任县委书蓝庆华、县长周伟始终躲在幕后。具体操作这一案件的,不论是取证,还是最后查封当事人电脑、手机等,都是当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当然,诽谤罪中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的条款,比如因诽谤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引起当地群众公愤,影响国际关系等,如果受害人不告诉或不能告诉,人民检察院可提起公诉。秦中飞的一首小小的打油诗,危害社会秩序了吗?引起群众公愤了吗?影响国际关系了吗?而且,受害者蓝庆华、周伟身体健康、人格健全,没有理由“不能告诉”。彭水县公安局和人民检察院还犯了有罪推定的错误。本案中,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秦中飞实施了对周伟和蓝庆华的诽谤行为,因为他所写的词并没有指名到姓,伟哥不等于周伟,华仔不等于蓝庆华。在强调证据的今天,彭水县公安局和人民检察院竟然凭自己的主观臆断认定秦中飞就是诽谤了他们英明的县领导,真是可笑之极。另外,彭水县公安局和人民检察院违反了回避原则。本案所谓的被害人蓝庆华、周伟系彭水县的县委书记与县长,系彭水县当地党政的现任负责人,故该案侦查机关和审查起诉机关应集体回避该案的处理,而应当将案件请求上级机关处理或者由上级机关指定其他机关处理。但这两个机关都没有申请回避,也没有将案件移交上级机关处理。

这一系列的荒谬举动注定了这是一起非法执法的事件,于法于理都站不脚的彭水司法机关在全国舆论的高度关注之下,终于不能“骚搞”了:10月24日,彭水县公安局对秦中飞涉嫌诽谤一案撤销案件。25日下午,受害人秦中飞从检察院拿到2125.7元的国家赔偿金。(10月26日《南方都市报》)既然彭水警方已经承认这是一起错案,当事人也拿到了国家赔偿,按照有错必究的司法原则,是不是应该启动责任追究机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对短信中提到的社会事件进行调查呢?这些先按下不表,我想着重谈一下由这个事件所引发的对言论自由的一些想法。

《国语》说,“防民之口,甚于防川,川壅而溃,伤人必多,民亦如之。是故为川者,决之使导;为民者,宣之使言。”对时政的议论是一个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伪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我国当前不正加紧建设和谐社会嘛,什么是“和谐社会”?狼咬羊,羊不叫就是“和谐社会”吗?

彭水为了营造表面的“和谐”,就粗暴地要求人民私底下“莫谈国事”,公然站在宪法头上撒尿,很容易令我们联想到古代的“文字狱”。 “文字狱”是统治者故意从文章中寻摘字句、罗织罪名而构成的冤狱。文字狱自古就有,以清朝最为猖獗。因写下“清风不识字,何必乱翻书”,“夺朱非正色,异种也称王”等就要被砍头甚至人死了也要开棺鞭尸的年代早已过去了,但遗毒并没有肃清。因为在这方面,我们的传统实在太过悠久。柏杨先生就曾说过,中国司法制度很早就分为两个系统,一个是普通法庭——司法系统,另一个是诏狱法庭——军法系统。诏狱法庭的特征是,犯法与犯罪无关,法官的惟一任务是运用法律条文编撰一件符合上级头目旨意的判决书。而文字狱属于诏狱的一种,它的特征是:罪状由当权人物对文字的歪曲解释而起,证据也由当权人物对文字的歪曲解释而成。一个单字或一个句子,一旦被认为诽谤元首或讽刺政府,即构成刑责。在这样的传统中,人权自然是毫无保障的。柏杨先生进而更一针见血地指出,文字狱本身就是当权人物做贼心虚的一种反应,越是心虚,越是心神不宁,当听到别人说“亮了”,他就肯定是讽刺自己的秃头,因而恼羞成怒。

“每个人的自由发展,应当成为一切人自由发展的前提”,马克思的话至今具有时代意义。只是不知道彭水的这些中共党员、人民公仆为什么没有牢牢记住教主这么重要的一句话。秦中飞写词评点当地政务只是一种言论自由、批评自由,这些都是宪法所赋予的自由。而言论自由中的喊痛自由以及改变受压迫环境的自由,更是被萧伯纳认为是惟一有价值的自由。

“宁可让一个人或者报纸在报道偶尔失实时不受惩罚,也不能使全体公民因担心受惩罚而不敢批评一个无能而腐败的政府”,1923年美国一地方法院的判决书这样写道。同样是70多年前,鲁迅“横眉冷对”,发“投枪”,射“匕首”,针砭时弊。自由在,鲁迅才不会“闭嘴或坐牢”。只是不知道鲁迅要是活在今天,他的“投枪”,他的“匕首”还能不能变成铅字。鲁迅成为时代的符号,不仅因为热爱而绝不放弃批判,更因为自由之金贵。自由在,故鲁迅在,章士钊、张季鸾、邵飘萍、储安平、徐铸成在。为每一个同胞争取自由即是为自己争取自由,尽管各人能力有大小,我作为一名学生的能力和力量是很微不足道的,那颗不变的追求自由的赤子之心是一样的,而且一直在搏动,没有间断也不会间断!

我本可以容忍黑暗,如果我不曾见过太阳。
——艾米莉•狄金森

06年11月于上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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